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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4〕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由区物价局、房地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部分居住困难、经济困难等特殊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抓紧开发建设拆迁安置房。各镇、工业区要根据本镇、本地区房屋拆迁安置的实际需求,尽早落实拆迁安置基地并及时开发建设一批安置用房,以解决目前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基地内,采用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按有关规定购买(或安置)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动迁安置房(按被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的长期居住人员计算)。动迁安置房的平均价格控制在:A、B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元,C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2300元,D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950元,超面积安置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动迁安置房房型要合理设计,以满足不同安置对象的需求。

  2、妥善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户在拆迁安置中的居住困难。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基地内,部分被拆迁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较小等原因,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补贴金额相对较少,因此,拆迁后易地建房或购买安置房有一定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对象的居住困难,对于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基地内被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以易地建房安置的,可以按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享受价格补贴,以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可以按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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