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竣工结算的拖欠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仍拒不偿还的工程欠款。
(2)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2、已竣工未结算的拖欠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欠款。
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拖欠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但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需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4、在建工程的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三)调查步骤
1、被欠项目申报
一是施工企业通过资质软件中的拖欠工程款模块进行网上申报,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确认后,即上传建设部。全国统计汇总结束后再将属于本区范围的拖欠项目从建设部网站下载。二是各镇、街道及区级工业区等通过调查摸底将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程款项目上报区清欠办。
2、被欠项目归口
区清欠办对本区范围内的拖欠项目进行具体分析,以项目为主线,开列拖欠工程款的具体项目清单。每月进行分类动态分析,确定清欠项目、清欠数和归口管理部门。在明确谁欠谁,欠多少后,确定建设单位为还款第一责任人。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就清欠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如无明确约定的,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拖欠单位必须限期解决拖欠问题。
三、确定清欠工作方式
(一)在获得基础数据的前提下,将排查出的发生拖欠款问题的项目列出清单,按原审批权限、产权关系等原则,由相关镇、街道、委、办、局等落实解决,由区清欠办督促推进。
(二)针对每个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的项目,由拖欠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将还款计划和还款情况报相关镇、街道办,委、办、局等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