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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金山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金山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04〕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建委关于《金山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金山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落实今年1月2日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建设部等八部委提出的有关清欠防欠措施(建市[2004]1号),根据市政府提出力争2年内基本解决本市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目标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制订的关于本市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19号文),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
  具体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   陆建成   副区长
  召集人     平安兴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时德根   区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区建委、计委、财政局、房地局、规划局、工商分局、劳动保障局、监委、司法局、水务局、法制办、法院等。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委,以下简称区清欠办)具体实施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款工作。区清欠办主任由区建委副主任应建敏兼任,副主任由区建委执法科科长夏士华、区建管所所长洪志余担任。日常工作由区建管所负责处理。

  二、明确清欠范围、拖欠判定标准和调查步骤
  (一)清欠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行政区域内办理第一层次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工程项目为主。
  (二)判定拖欠的标准
  拖欠工程款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根据具体情况,对拖欠工程款分别按以下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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