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府〔200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根据新出台的《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2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缓解本区动迁安置房紧缺的矛盾,加快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步伐,规范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地局负责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供应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配套商品房项目用地的供应和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交通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配套商品房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由中标单位与区房地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配套商品房项目建设要求、收购价格、交付时间等内容。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金山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应当会同中标单位协调处理配套商品房项目设计、建设、配套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