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工补农”、“农村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金府〔2006〕33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沪财法[2006]53号文)的规定,市财政局、市农委 《农村‘以工补农’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财农[1995]第59号文 )废止。现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工补农”、“农村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金府发[2005]88号文)作相应修改,凡文中涉及“以工补农”专项资金征收内容的全部取消,自2006年8月份起“以工补农”专项资金征收停止执行(征收至所属期2006年7月份)。请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及时贯彻执行,并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本区原委托税务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