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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8〕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关于2008年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2008年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按照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的养老金,在本次增加养老金时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养老金由养老金补贴、养老补差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补贴和养老补差金合并为基础养老金,今后养老金增加以基础养老金增加为基准。

  二、对按照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2007年12月,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补贴+养老补差金)低于172元的,本年度月增加基础养老金60元(含65周岁以上人员在2008年1月增加的养老补贴金35元),增加后基础养老金不到180元的提高到180元。

  三、对按照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补贴+养老补差金)高于172元,基础养老金统一提高到230元。本年度月实际增资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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