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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农来农去”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农来农去”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2006〕38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
  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关于落实“农来农去”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0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农来农去”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照政策规定农村知识青年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简称“农来农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参照《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的通知》(金府[2004]30号)的有关规定,现统一由各镇、金山工业区负责落实“农来农去”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各镇、金山工业区承担。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农来农去”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交回承包地(含自留地)后,由各镇、金山工业区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照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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