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居民委员会名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府办发〔2004〕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全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做到居民委员会名称、印章和标牌三者一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委员会名称
居民委员会名称应为上海市金山区××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委员会前冠以路(街)名或小区的称谓(如: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居民委员会;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白牛居民委员会)。
二、关于居民委员会印章和标牌
居民委员会印章和标牌应与居民委员会的全称相一致。
三、关于居民委员会更名程序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更名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