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单位农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和提高给付标准的通知
(金府发〔2004〕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为更好地发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实现“完善城保、推进镇保、逐步淡出农保”进程中的平稳过渡,经第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2005年度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到龄退休人员的给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标准
(一)2005年度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000元;
(二)2005年度个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维持2004年度标准,即务工人员360元,务农人员240元;
(三)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劳务型公司及由其输出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9号)规定,劳务型公司自2005年起不再列入农保征缴范围,均应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