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优生名额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优生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各初中学校的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将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逐步达到比例大体均衡。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我区金山中学和华师大三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平均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并根据市规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外区县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4、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石化工业学校和食品工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继续实行自主招生。
5、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简称零志愿招生)计划。
(1)今年本区零志愿招生计划总数为99名。
(2)金山中学和华师大三附中各有18名零志愿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分配。
(3)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交大南洋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区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外区县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委调整后下达。
(2)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向社会公布(学校2007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8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7、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1)2008年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学校要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2)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本区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8、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并对其中的农村、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制度。
(二)报名工作
1、2008年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关于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08〕1号)。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报考资格(见附件1)。各学校要做好非沪籍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沪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2、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2),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3、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由“自主”招生预录取的考生填报)。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4、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