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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预防保健经费。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逐步过渡到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进行核拨,分别由区、街镇(金山工业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运行经费政府补贴。服务中心从事基本医疗的运行经费政府补贴部分,分别由区、街镇(金山工业区)财政按1:2比例分担。为兼顾公平与效率,区财政投入的20%用于全区统筹。
  3、项目经费。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修缮、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项目支出经费,由街镇(金山工业区)财政负担。
  服务中心的基本保障经费,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区财力增长情况,由区财政局会同卫生局每年在实施细则中贯彻落实。
  (四)收支结余管理
  1、核定收支指标后,除政策性因素外一般不予调整。对合理的超支,经一定报批程序后补贴。收支结余,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留作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
  2、对以前年度结余亏损的,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制定消化办法,两年内消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服务中心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出现新的收支结余赤字。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
  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是社区卫生综合改革中的重要环节,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结算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服务中心规范收支行为;区、街镇(金山工业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结算中心和服务中心进行专项审计;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医保办、物价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2:
  金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沪医保[2006]160号文件《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行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坚持协调联动、落实责任的原则,转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理念和收支模式。
  (三)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预付操作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
  区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实施办法
  (一)根据市医保局核定的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的总额,结合本区卫生规划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医保人口流动情况和机构发展、医保管理等情况,区卫生局和区医保办确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本年度医保费用预算总额。
  (二)区医保办接受上海市医保局委托,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书,明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金额、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及责任分担机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根据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月初将当月费用拨付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月预拨费用原则上按医保服务协议明确的全年费用总额分12个月均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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