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金结算
(一)为加强资金管理,便于统一核算,区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
(二)扣款银行应及时把代扣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入财政专户。
七、资金使用管理
(一)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手续费根据原规定比例提取,由区财政局负责支配。
八、征收部门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的主管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同税务部门、有关银行的密切配合。税务部门要及时把企业(单位)的信息提供给区财政局,并协助做好征收工作。各镇(工业区)、街道要配合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
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教育费附加”缴纳协议书
2、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通用缴款书
附件1:
“农村教育费附加”缴纳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
为及时、足额的征收我区农村教育费附加,保障我区农村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为了加强征管和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区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采用按月征收、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征收。现就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财政、企业及银行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必须根据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的规定,按月足额地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
2、乙方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所属营业网点开立的结算账户(单位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作为代缴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扣款账户(以下简称“代扣账户”)。丙方使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从乙方代扣账户划款(乙方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用于支付农村教育费附加, 丙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计算乙方应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于当月25日前向丙方传送扣款通知,并开具“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通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