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7〕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保障我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依据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办法的通知》(沪办[1993]62号)和《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的补充通知》(沪教计[1993]87号、沪财行[1993]179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调整“以工补农”、“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金府[2006]3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征收范围、计征率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征率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滞纳金处理
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逾期未缴的,从缴款期限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的2‰滞纳金。
四、征收方法
征收采取银行代扣的方式,由区财政局、银行和企业(单位)签订《“农村教育费附加”缴纳协议书》,企业(单位)按照本月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于当月25日前由银行代扣缴纳。
企业(单位)歇业,凭企业(单位)的歇业证明,从歇业起停止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当年新增企业(单位),区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据实征收。
五、征收票据
(一)为统一核算,区财政局印制“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通用缴款书”。
(二)区财政局根据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向企业开具“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通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