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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上海市金山区关于2007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办自行招生录取。区招办2007年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五)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必须按《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4)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附件:
  1、2007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
  2、2007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3、初中毕业生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4、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5、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6、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略)

  附件1:
  2007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4、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大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6、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附件2:
  2007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分幅度

先进奖励

1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2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3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政策性照顾

4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降20分录取

5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

降20分录取

6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应届初中

毕业生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降12分录取

7

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

省市级公安局

降10分录取

8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侨务部门

降8分录取

9

少数民族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

降8分录取

10

台湾省籍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台办

降8分录取

11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考生

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降8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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