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区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招办统一安排进行。
3、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4、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5、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全区“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6、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7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7、2007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在区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8、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十一、升学与择业指导
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教研部门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区教育信息网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学校要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具有上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在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实施帮困助学制度。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区民政部门,并指导本区两所中等职业学校完成该项工作。区招办和各学校加强这方面的升学与择业宣传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各学校、部门要高度认识中招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要制订招生工作各项规范,做好招生考试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加大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监督的力度。要向社会公布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学校情况、收费标准及各项招生政策,做到“阳光招生”。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