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66岁以上农民每两年每人筹集70元费用,全额由区政府补贴。其中55元作为健康检查成本费用支出,15元作大病风险补助费用。
大病风险补助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对贫困的大病患者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办)制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补贴的农民健康体检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局统计的数据,采用先预付年底再按实际发生数清算的结算方式,将经费拨付给区卫生局,由卫生局再和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各镇政府(管委会)、村委会补贴的经费,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镇政府(管委会)、村委会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 18-65周岁农民个人缴纳的20元费用作为保险费在健康检查前收取,其中特困户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向区卫生局直接结算。
第六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七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并按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应做好受检人员的登记造册,建立受检人员个人健康档案,在检查结束后30天内将体检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检人员,并报当地镇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工作以集中与上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逐步转为常效管理。对年老体弱行走不便及在企业上班的农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主动上门体检,并适当调整检查项目(若用流动体检车上门检查,仍按健康检查内容检查)。对上门体检其体检结果有特殊异常的要及时通过其所在村委会、村卫生室等相关部门积极动员农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第十九条 在一个大病风险补偿保险期内,农民因患本办法规定的大病保险特指疾病或手术,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合作医疗办提出申请。保险公司或合作医疗办收到农民申请后,应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及大病保险补偿(具体办法由保险公司及区合作医疗办制定)。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农民健康检查工作由区卫生局统一管理,负责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医疗救助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管委会)、村委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民宣传建立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同时要努力筹措资金,支持及组织农民参加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确保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