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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健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健康检查的内容为:常规检查项目(病史采集、测血压、肝脾触诊、心肺听诊等)、X线胸部透视、腹部(肝、胆、胰、肾)B超、心电图、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各社区卫生中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免费为农民扩大健康检查内容(如视力、口鼻腔检查等)。

第四章 大病保险补偿疾病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九条 大病保险特指的疾病有: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再生障碍性贫血、暴发性肝炎、多发性硬化、帕金森氏病、阿尔兹海默氏病、重要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严重烧伤、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瘫痪。
  第十条 凡在保险期内确诊初次患有大病保险特指疾病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给予每份(每份每两年保险费20元)保险金额3000元的大病保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投保农民初患大病保险特指疾病(身故者除外),获得大病保险补偿金后,保险公司另赠送一份保障型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此保险自获大病保险补偿金的次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两年(具体办法由保险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在每人20元的保险费中提取2元,建立保险保障基金。该保险保障基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管理,用于对特困家庭(按照民政部门界定标准)初患大病保险特指疾病的农民给予每份保险1000元的第二次补助。当大病保险的赔付率超过90%时,保险保障基金转换成保险费。

第五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

  第十三条 18-65周岁农民每两年每人筹集80元费用,除个人缴纳的20元支付保险费外,60元健康检查成本费用支出,由各镇政府(管委会)和村委会补贴。
  本年龄组中的特困家庭(按照民政部门界定标准)农民,参加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的,个人缴纳的20元费用由区政府补贴。
  若农民自愿自费追加大病保险费的,每人可再购买1~3份保险(每份每两年保险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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