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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已经第10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九日

  金山区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倡导预防为主观念,促进农民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多渠道缓解农村居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模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是指年满18-65周岁(均含本数)的本区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及大病保险。
  66周岁以上本区老年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健康检查是指为了解农民身体状况,医疗机构为其进行的常规性体格检查。
  第四条 大病保险是指在一个保险期内(两年),经健康检查查出、患发并确诊为本办法规定的大病保险特指疾病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办法,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共同承担费用,立足疾病预防和大病适当补偿的原则,使农民在享受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定期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的保障。

第二章 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的对象

  第六条 18-65周岁的本区农民每两年每人可自愿缴纳20元费用,即可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
  第七条 66周岁以上本区农民只要本人愿意,即可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贫困大病患者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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