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工业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源头互动有序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网络、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基础建设,为加强人口全程化、信息化综合调控打下良好基础。
年终时结合各镇、街道、工业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加以考核。
附件:
1、金山区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指南
2、使用外省市劳动力政策培训及审核协议书
3、企业招录外来劳动力委托培训协议书
4、流动人口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化综合调控流程示意图(略)
5、金山区企业用工需求表
附件1:
金山区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指南
为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劳动法》、《
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供企业在招工、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劳动以及计划生育管理等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劳动部门指导,规范企业招工用工行为,在需要招录人员前60日,主动将拟招聘人员情况填写《金山区企业用工需求表》提供给所在镇、街道、工业区的人口综合管理站。
二、按照“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企业应认真配合政府优先使用本地失地农民与失业人员。
三、当本地劳动力资源不足,需要招聘外来劳动力时,企业应与所在镇、街道、工业区流动人口源头管理机构签订《企业招录外来劳动力委托培训协议书》,由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外来劳动力输出地正规就业培训机构进行基本素质与健康状况把关,开展劳动技能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如企业有自己的外省市劳动力供应渠道,则由所在镇、街道、工业区人口计生办提供区统一制定的《使用外省市劳动力政策培训及审核协议书》和外省市正规就业培训部门签订上岗前培训协议,进行劳动技能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
四、企业新招录的外来劳动力应当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传染疾病,来金后及时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企业优先招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劳动力。
五、企业应配备企业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建立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对员工开展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生殖健康教育,不断稳定低生育水平。
六、按照《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禁止使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妇女,对还未经过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验证或者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督促其及时到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并办理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