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金山区2006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06〕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教育局制订的《金山区2006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金山区2006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文)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6]14号文)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金山区2006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6年本区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有利于推进我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初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我区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基本素质的整体提高;有利于不断完善“以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成绩和学生整体素质综合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制度为目标,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招生计划
(一)2006年,本区应届初中毕业班人数为5338人,实际在本区报考的考生人数约为5290人。按照市、区政府提出的入学率确保98%以上的要求,必须编制、落实5200人以上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今年提出的普高计划数和中职计划数大致相当的要求。
(二)本区招生的中等学校分为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专、技校、职校。招生总计划数约为5400人,其中普通高中类约2600人,中职类约2800人。本区所属高中的招生计划见附件1。本区详细的招生计划,见区招生办另行编制的《2006年金山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
(三)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区重点高中在初中应届毕业生中招收“推荐优秀生”的工作。具体计划由市教委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2006年本区招收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民办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数的15%,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公费生招生计划数的20%。
(五)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下达的招生计划应认真完成,计划的调整与转移,必须按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先申报,获准后再操作。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蓝印户籍”(经公安部门检验,在有效期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有效期1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编号前3位为CW9或有A字样),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3、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4、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5、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本区常住户籍,并在本区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后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截止日期为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