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l、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免杂费:小学100元/年,初中160元/年;免书本费:小学320元/年,初中400元/年)。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  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  每生每月90元
  丙等  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  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  每生每月l40元
  丙等  每生每月1l0元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格的审定
  (1)2005学年第一学期低保家庭学生名单在9月1日之前完成确认,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名单在9月15日前完成确认。以后每学期的名单确认须在学生到校报到之前完成。
  (2)对确认后的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发放“助学券”。
  2、区镇两级财政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落实
  (1)各镇帮困助学经费总数的50%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教育局,另50%则分别由被帮困学生户籍所在的各镇负责拨款至区教育局。
  (2)户籍在石化街道学生的帮困助学经费,由区财政局全额拨款到区教育局。
  (3)各级财政负责的减免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区教育局。
  3、区教育局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管理、各学校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使用
  (1)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2)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后,与区教育局结算,该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3)“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4)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5)享受生活费补助的被帮困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就餐,如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就餐者则不享受生活费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开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减免,每学期审批一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