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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5〕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50%(城镇450元/月;农村3510元/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5、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可全部纳入)。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区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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