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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金山区2005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2005年上师大二附中,华师大三附中招生计划和2004年的计划模式基本相仿,即上师大二附中、华师大三附中统一招生计划内(去除10%以内优秀生的录取计划)列出45%的计划数,招收本区石化街道户口或在石化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包括择校生计划)。
  (七)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下达的招生计划应认真完成,计划的调整与转移,必须按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先申报,获准后再操作。
  三、报名工作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区就读的,或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外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二)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与本市常住户口考生同等对待。
  (三)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人员,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四)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协作办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原上山下乡知青子女,支疆青年及其他支内支边人员的子女,以及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初中阶段已在本区借读者,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经区教育局批准可报考(借读)本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后户口不迁入学校,不改变户口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相应的有关办法处理。
  (五)持有本市其他区县户口,但初中阶段在我区就读的学生,可回户口所在地报考,也可在我区报考,与我区常住户籍考生同样对待,回户口所在区县报名参加“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者,应在我区参加“学科等级考试、实验技能考试”。
  (六)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持有本区居住证明,申请后经区教育局批准可报考区内普通高中学校。
  (七)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八)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不接受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读生的报名。
  (九)经初中学校推荐给市重点和现代化寄宿制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可根据市下达给我区市重点和现代化寄宿制学校招收优秀毕业生计划(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先行报考,如未被录取的考生,则可和其他考生一起参加本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报考。
  (十)2005年本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报名,将设置专门报考志愿表,考生可按自己意愿填写,考生志愿表填写完毕,交区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志愿表中招生学校“代号”与“简称”须保持对应,若有误差,以代号为准。
  (十一)2005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志愿表中设“提前录取志愿”栏和“统一录取志愿”栏。
  1、提前录取志愿:其中a)“零志愿”(1个志愿)供考生填报一所在我区招生的外区县寄宿制高中、市重点高中;b)民航类专业(2个志愿)本区无招生计划,本区考生不填写;c)艺术类专业(6个志愿)对要求报考艺术类学校,并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还可填报1-4所艺术类学校的志愿。填报“提前录取志愿”的考生,如被录取,后面统一录取志愿自动失效。如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不影响后面其它15个“统一录取志愿”志愿的录取。
  2、统一录取志愿:15个志愿,考生可填写1-15所在本区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提前录取招生学校除外)。
  考生应慎重选择报考学校和填报志愿顺序,一旦顺序在前的志愿被录取后的考生,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十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三限”择校生,须作为一个独立的志愿填报,投挡时,与其它志愿同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投挡录取。“三限”择校生一次性择校费,现代化寄宿制学校四万,区重点二万,一般高中一万。录取后,不得要求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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