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汇总上报《医疗救助明细表》之后,必须按月审批医疗救助申请,一般时效不得超过15天。
四、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门诊大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家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计算。
(二)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市总工会等团体组织的各种医疗互相保障形式可支付部分、家属劳保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担报销的部分等。
(四)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的医疗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0]84号)的规定执行,其申报的医疗费用应扣除医疗机构退还的部分。
(五)1994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秘[1994]0868号文批准,1994年5月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发布,自1994年4月起施行的《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的规定继续适用。
五、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区医疗救助金分别按市医疗救助金下拨额1:0.5的比例配套。
(二)医疗救助金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接受市有关部门、区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根据“沪府办发[2000]121号文件,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企业、民政、社会三方结合的工作机制,执行企业尽责救助、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的工作程序”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归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医疗救助职责,汇总医疗救助的有关数据,指导镇(街道)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要坚持“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放等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