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评选表彰2000-2003年度金山区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4〕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评选表彰2000-2003年度金山区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评选表彰2000-2003年度金山区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责任,推动我区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00-2003年度金山区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现就做好评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的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的范围
本区具有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和个人。
(二)名额
评选区先进集体3个、区先进工作者28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应具备如下条件:
1、领导重视加强对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的目标管理,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工作落实、检查考核落实。
2、积极、自觉、创造性地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完成本部门职责有突出成绩。
(二)先进工作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法律法规职责,具有奉献精神。
2、积极、自觉、创造性地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有突出成绩。
3、一般从事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工作2年以上。
三、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次表彰的评选申报工作由区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单位推荐,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区教育督导室;先进集体的评选,由各单位根据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认真小结,然后申报,并由区教育督导室在组织各单位交流推荐的基础上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