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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大兴区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调整方案》已经2007年8月22日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大兴区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调整方案

  根据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落实2007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筹资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卫农字〔2007〕7号)要求,结合大兴区合作医疗运行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2007年大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调整。
  一、政策调整原则
  (一)以收定支,做到全区收支平衡;
  (二)补偿率达到40%以上;
  (三)以大病为主;
  (四)保证基本医疗,引导参合农民在一级医院就医;
  (五)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
  (六)按年度统一补偿。
  二、增加筹资,提高补偿水平
  (一)提高整体筹资水平。
  目前,我区参合农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出资80元,个人出资30元。2007年度筹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90元,达到每人每年200元,筹资结构为政府出资170元,个人出资30元不变。
  (二)调整资金使用结构。
  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安排门诊补偿资金,每人每年150元标准安排住院补偿资金,两者调剂使用。资金使用率达到90%,住院补偿率达到40%。
  三、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
  (一)普通门诊。
  --100元以内部分按80%补偿,以上部分按50%补偿,封顶线为家庭成员门诊资金总和;
  --已发生住院补偿的家庭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药费补偿;
  --按年度报销一次。
  (二)特殊病门诊。
  特殊病门诊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及肾移植、肝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药费)按住院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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