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
  1.控制煤烟型污染。
  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的审批。凡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一律不再新建燃煤锅炉。进一步完善供暖规划,对不具备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整合,集中供热。鼓励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或供热。
  2.控制扬尘污染。
  继续加大扬尘整治力度。加强对建筑、拆迁、修建道路等施工扬尘、运输扬尘以及锅炉房的煤、灰等物料堆放场扬尘污染的管理。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施工时,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的要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对拆而未建、征而未用的土地,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保达到“五个100%”,即: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100%洒水压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100%绿化。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指导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4.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集中治污,实现基础设施的共享和规模化经营,逐步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与辖区内生活、生产污水产生量相匹配。“十一五”时期,新建、扩建、改造污水处理厂12座,新建污水中途泵站1座,2010年处理总规模达到21.7~25.5万m3/d。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实现排水雨污分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成立大兴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农委、市政管委、建委、科委、国资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务局、商务局、工业局、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兼任,负责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各项任务细化分解(见附件2),制定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保障投入、措施到位,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