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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7〕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大兴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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