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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全提示标牌由被挂牌单位自行保护,批准挂牌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擅自移动安全提示标牌位置或有意遮挡提示标牌的生产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将延长挂牌期限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安全提示标牌在悬挂期间一旦丢失,被挂牌单位应当立即上报批准挂牌单位,按照安全提示标牌的尺寸、样式和材质自行制作并在3日内自行挂出,是否延长挂牌时间,由批准挂牌单位决定。
  第六条 安全提示标牌悬挂位置:在被挂牌单位或施工工地的大门口处明显位置,高度不低于1.5米,原则上与该单位名称标牌或工地名称标牌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七条 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期限:自挂牌之日起,至隐患消除并经批准挂牌单位检查验收合格作出摘除安全提示标牌决定之日止。
  第八条 被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挂牌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安全提示标牌的摘除:被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后,向批准挂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经批准挂牌单位检查验收后决定是否摘除安全提示标牌。
  第十条 负责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各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书面通报一次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执行情况,并填报《提示标牌悬挂情况季度汇总表》。
  第十一条 安全提示标牌的标准:长65cm,宽50cm,使用厚度1.5mm的铁质或铝质板制成,采用国家标准《安全色》规定的黄色底色,黑色字体。
  第十二条 安全提示标牌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31日印发的《大兴区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审批表
  2、安全提示标牌摘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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