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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7〕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悬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提示标牌(以下简称安全提示标牌)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建委、区文化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商务局、区体育局、区旅游局联合或单独实施。
  上述各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执法检查人员填写《企业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审核表》(附后),经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执行。
  被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企业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审核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不影响悬挂提示标牌工作的正常实施。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同一类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该单位连续被发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三)特种工无证上岗操作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管理混乱,随时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安全提示标牌一经悬挂,除实施挂牌的监管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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