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期交交易字[2007]149号)
各会员单位:
鉴于“十一”休市日期较长,市场不确定因素较多,为防范此间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对“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自9月27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均由原比例提高至8%;
二、自10月8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均由8%恢复至原比例;
三、有关合约根据规定须提高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