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三)外部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核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二)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情况;
(五)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成功办理了相关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相关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资料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细则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应急预案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相关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的,可赴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现场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报送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