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标准:按国家和上海市标准新建和改建医疗卫生机构。
(二)人员
配备数量:临床医生数量逐步减至2.2/千人口,护士数量逐步达到床护比1:0.6。2010年,区级公共卫生人员达到每万人口4.73人,其中卫生监督人员达到每万人口1.6人。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达到每万人口4人。
学历要求:临床医生均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三级医院2004年基本达到,二级医院2007年基本达到,一级医院2010年基本达到。社区服务中心临床医生中全科医生比例达50%左右;力争2010年25%以上的护士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区级公共卫生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30%左右;居于领导岗位上的管理人员10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管理人员100%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结构要求:建成一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和管理人员的比例科学、学科和年龄分布合理的医疗卫生队伍。
第八条 机构设置与布局
(一)综合性中等规模医疗机构(区域医疗中心):设置3-5所,设置在新城区和中心镇及工业区。
(二)专科医院:设置7-10所,设置在新城区和中心镇及区内适宜地点。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约设置2-3所;中医医院:设置1-2所;老年护理院:设置2-3所;妇幼保健所:设置1所;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1所。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设置10所。
(四)预防保健卫生监督机构:
在新城区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1所。
在朱泾镇设置医疗急救中心1所,在石化街道、上海化工区、枫泾镇各设一个救护网点。
村级卫生机构:根据行政村撤并情况,结合地区交通特点,设置100个左右的社区卫生服务点(村卫生室)。
第九条 医疗服务体系
分为政府办的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非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依据《金山区城镇体系结构和产业布局规划》全区人口将增加42万,依据上海市的标准需新增医疗资源:医生数760人、护士数1050人、床位数1200-1500张,新增的医疗服务资源与人口的增加同步实施。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内的医疗机构
由区域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专科医疗机构组成。
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内的区域医疗中心:
设置1-2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作为全区医、教、研中心,承担区内大部分疑难杂症的诊疗职能。拥有在上海市居于先进水平的化学救治、神经外科、创伤骨科等重点学科群,具有一批高层次的医学专业人才。
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内的专科医疗机构:
设置1所区精神卫生中心,为全区精神疾病和心理卫生的医疗、康复中心。
设置1所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保健指导和服务职能。
设置1所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
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