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和符合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外国初中毕业生,持有本区居住证明,申请后经区教育局批准可报考区内指定的普通高中学校。
(八)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不接受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读生的报名。
(九)经初中学校推荐给市重点和现代化寄宿制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可根据市下达给我区市重点和现代化寄宿制学校招收优秀毕业生计划(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先行报考并自主填报2个志愿,同时明确表示是否愿意征求被其他学校录取。如按“志愿”未被录取且未能征求录取的学生则可进入“统一升学考试”报考。
(十)2004年“测试入学”招生报名和“统一升学考试”招生报名分别进行。“测试入学”后招生,集中报名在5月8日;“统一升学考试”后招生,集中报名在5月15日。
“测试入学”由学生自愿报名。报名人数和“测试入学”计划相当较为适宜(报考艺术类中职校的考生包括在“测试入学”之内)。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一般仍须报考“统一升学考试”。
“测试入学”后招生和“统一升学考试”后招生,分别设置志愿表,考生可按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测试入学”。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可在5月8日前在“测试入学”志愿栏中填报10个以内的志愿;且再在5月25日前在“统一升学考试”志愿栏中填报16个以内的志愿。无意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其“测试入学”志愿表不要填写。劳动预备制计划不列入“测试入学”分流招生计划。“统一升学考试”志愿,包括提前录取志愿共为16个。有“测试入学”志愿,并已被录取了的考生,其“统一升学考试”志愿自然失效。未被“测试入学”录取的考生其“统一升学考试”志愿仍然有效。同一所职业技术类招生学校志愿可以在“测试入学”志愿表和“统一升学考试”招生志愿表中重复填写。考生志愿表填写完毕,交区招生办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志愿表中招生学校“代号”与“简称”须保持对应,若有误差,以代号为准 。
(十一)“统一招生考试志愿表”中设“提前录取志愿栏”志愿顺序为“0”,供考生填报一所在我区招生的外区县寄宿制高中、市重点高中。填报提前录取志愿的考生,如未被录取,不影响其它15个“统一升学考试”志愿的录取。
(十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三限”择校生,须作为一个独立的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它志愿同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投档录取。“三限”择校生一次性择校费,现代化寄宿制学校四万元,区重点二万元,一般高中一万元。录取后,不得要求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
(十三)报名时间:
“测试入学”集体报名时间为5月8日。
“统一升学考试”集体报名时间为5月15日
“统一升学考试”个别报名时间为6月5日-6月6日。
(十四)报名费、考务费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8元,考务费每学科20元。
(十五)为了确保完成市、区政府提出的98%以上的入学率,各初级中学必须认真做好报名工作,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使各学校志愿填报率均能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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