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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委办《关于加强金山区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委办《关于加强金山区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语委办《关于加强金山区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

  关于加强金山区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语委《关于加强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结合金山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机关单位建立相应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确定日常组织管理的归口部门,做好对本机关用语用字情况的督查和管理。
  二、各机关单位按照沪府办发[2004]3号文的精神,对本机关人员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规范用语用字对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公务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职业语言素质。确保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一)执行公务时首先使用普通话;
  (二)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使用普通话;
  (三)各类会议的发言坚持使用普通话;
  (四)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坚持使用普通话;
  (五)接待工作,特别是接待外地人员坚持使用普通话;
  (六)机关后勤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
  (七)机关所属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各机关单位对本单位的牌匾及各种标牌、指示牌、宣传栏用字等进行自查,发现不规范用字等及时整改。归口部门、分管领导要把好用语用字关。
  (一)机关的名称牌使用规范汉字,机关名称在其他方面重现时使用规范汉字;
  (二)机关内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电子显示屏等使用规范汉字;
  (三)机关公文、材料以及其他各种印刷物使用规范汉字;
  (四)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使用规范汉字;
  (五)大型活动的会标使用规范用字。此外,各类宣传品用字以及干部的名片用字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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