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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3月21日-4月10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6月5日
  第九条 (相关措施)
  (一)绿色等级企业
  1、可推荐为国家、市环境友好型企业;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3个月1次;
  3、连续3年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察(测)频次。
  (二)蓝色等级企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2个月1次。
  (三)红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
  3、严格控制企业排污总量;
  4、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黑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或关闭;
  3、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测)力度,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周不少于1次;
  4、严格控制企业排污量,执行限产限排,改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批,新生产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5、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停止享受地区优惠扶持;
  7、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情况抄告,应当备存,并根据本部门职责,针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管理措施,从严把关、从严监管,对存在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条 (其他措施)
  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业排污企业排污状况、守法诚信状况,必要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形成监察网络,实施全天候实时监察(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区环保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将目标责任量化,通过每年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评定标准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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