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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金山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了建设“绿色金山”,优化金山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工业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建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环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金山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自律,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大检查和处罚的监管力度;
  (二)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三)工业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四)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污染物排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实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区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区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定机构)
  金山区成立金山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组成;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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