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免费服务项目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附件1:
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结婚登记当事人:
当你们将要办理结婚登记之际,为使你们进一步了解结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应当符合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男女双方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签署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四、本市实行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通过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婚前健康状况的权利,也有依法遵循禁止结婚、不应当结婚、暂缓结婚以及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的义务,以保障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
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在做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