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九日
金山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推进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婚前保健服务对象为准备在本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其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人口。
第三条 (服务形式和机构)
我区婚前保健服务形式包括婚前保健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由设在金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内的“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提供婚前保健咨询,区妇幼保健所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四条 (服务内容)
(一)婚前保健咨询内容为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使结婚登记当事人了解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通过咨询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影响婚育的疾病并提供医学意见。
(二)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分为免费基本项目和自费服务项目。免费基本项目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