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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
(金府〔2005〕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和金山一方平安,特制定金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窝点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无证:指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指无工商营业执照)。

  二、举报形式:电话、来信、来访、E-mail等。

  三、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有明确的违法地点和违法情况,除举报人确实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外,应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在查实内容后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所规定范围内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现金奖励。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三级,举报级别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五、奖励标准
  (一)三级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奖励标准为200元/件,一级奖励标准为300元/件。
  (二)对于根据举报线索,难以立即确定举报级别的,先按三级标准予以奖励,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追加奖励。
  (三)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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