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的通知
(金府〔200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食品安全,制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是指承租人以租借房屋为场所,未经办理食品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未取得卫生、工商等核发的相关证照,擅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责任,是指城镇和农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租赁关系续存期间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而不加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又不主动终止租赁关系,继续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以租借的房屋为场所,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一经查实,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出租人负有对承租户的合法使用出租房屋监督的义务,要宣传、告知承租户合法经商,并要求承租户作出承诺,签订承诺协议书,对房屋用途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应督促承租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 承租人有违法(无证无照或非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经营食品的行为,出租人要及时劝阻,如果其不听劝阻,则应及时向村、镇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