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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科技进步奖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单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属镇政府管辖的,申报单位(个人)应将参评资料报送镇政府科技部门,经镇政府初审后报送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单位(个人)属区政府管辖的,应将参评资料报送相应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送区评委会办公室。
  (二)数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会用其它单位联合申报(最多限3个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申报程序同前款规定。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将每个申报项目的材料和附件按规定格式整理后,编列目录,装订成册。
  (四)任何一项申报项目,不得多渠道同时重复申报,或者越级申报。遇有多渠道重复申报,或者越级申报的,申报受理无效;有关申报材料应当退回申报单位(个人),评委会不予评审;已经作出审查评价的,应视为无效,重新按程序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区科技进步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区评委会办公室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进行核对分类,同时做好专家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区评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专业的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统一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审、复审,拟定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三)区评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的项目初步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30天内处理完毕的,可以进入下一个程序审查。获奖项目最终结果公布后,又产生异议的,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和裁决。
  (四)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拟定的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并批准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名单。
  (五)科技功臣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由各专业评审组拟定的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中选拔、推荐。评委会经征求意见、综合评审后表决。科技进步一等奖须在获得评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赞成始得通过;科技功臣奖须获得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始得通过。
  科技功臣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经评委会表决通过后,均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奖励形式)
  区科技进步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状、证书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授予,奖金由区财政专款拨付。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获奖人员再给予获奖个人一定数额的奖金,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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