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评审奖励范围,不予受理申报参评奖励:
(一)一般技术革新或对原有设备、工艺、产品的一般改进;
(二)对项目(成果)负有领导责任,但未有直接参与项目(成果)研发工作的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他领导人;
(三)已按国务院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规定,获得国家或部、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科技功臣奖:直接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研发工作,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公认对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科技进步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关键性技术有重大突破或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有重要贡献,有普遍应用价值,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专利、版权创新具国际先进水平,商标国际著名,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科技技术进步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本市领先水平,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重大技术问题有所突破或有一定的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专利、版权创新在国内领先,商标国内著名,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本市先进水平,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专利、版权创新具国内先进水平,商标市内著名,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区科技进步奖参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区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要求填写《金山区科技功臣申报表》或《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科学技术成果(或项目),必须提供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评审证书或其它技术证明材料等科技评价证明。
属于专利受理、授权,软件登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科学项目,必须经实践应用,证明成果可靠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遇有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等方面存有争议的,争议尚未解决的,参评申报不予受理;
(四)申报区科技进步奖,应当档案齐全。项目申报首先应当协调初审部门的档案检查,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