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第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区,根据《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应当予以评审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审机构)
区政府成立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区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区科委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工作组,负责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的审查和推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为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奖励等级)
区科技进步奖设四个奖项:
(一)区科技功臣奖;
(二)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区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六条 (批准权限)
区科技功臣奖、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由评委会评审推荐,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区科技进步三等奖由评委会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