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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第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区,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应当予以评审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审机构)
  区政府成立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区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区科委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工作组,负责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的审查和推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为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奖励等级)
  区科技进步奖设四个奖项:
  (一)区科技功臣奖;
  (二)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区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六条 (批准权限)
  区科技功臣奖、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由评委会评审推荐,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区科技进步三等奖由评委会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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