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体弱儿和低体重儿的管理,加强随访直至体重达3公斤;
4、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的矫治,0-3岁定期检查血色素4次;
5、凡发现中度佝偻病、严重缺铁性贫血、重度营养不良的病例,一级医院要及时转区妇幼保健所儿保门诊,作进一步诊断和矫治;
6、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开展听力、智力早期筛查(一周岁以下常规作丹佛尼智力测定筛查);
7、建立完善儿童健康档案(从出生至三周岁一人一卡,并将此卡作为今后入托入幼的健康凭证),实行规范、科学的管理。
第四章 保健保偿金额、参保方式
第十一条 保健保偿金额
(一)孕妇保健保偿费50元;
(二)婴幼儿保健保偿费50元。
第十二条 参保方式
(一)孕妇在孕12周前到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建册时自愿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保偿责任制,并交纳保偿费、签订保偿合同;
(二)婴儿在出生28天后到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儿保门诊建册时自愿参加儿童保健保偿责任制,并交纳保偿费、签订保偿合同。
第五章 保健保偿范围、方法
第十三条 补偿范围
(一)凡按规定进行胎儿大畸形筛查者,在产时仍发生大畸形者,补偿费用2000元;
(二)凡按期进行产前检查仍发生子痫者,补偿费用2000元;
(三)凡按规定进行检查仍发生死产、七天内新生儿死亡,补偿3000元(流产、死胎、畸形死亡除外);
(四)凡按规定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在住院期间,因产科直接原因引起的死亡,补偿 20000元;
(五)婴幼儿入保后按规定进行检查并配合治疗之后仍发生中度佝偻病,补偿1000元;重度缺铁性贫血补偿1000元;Ⅲ度营养不良补偿2000元。
第十四条 补偿费领取办法
孕产妇或婴幼儿家长持母婴保健保偿合同、保偿费凭证到办理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单位登记、申请,由参加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单位受理并收集有关资料上报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小组评审出具的诊断证明,核实无误后,按规定核发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