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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与参保人签订“金山区孕产妇系统保健保偿合同”或“金山区儿童系统保健保偿合同”,并按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做好妇幼保健保偿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
  (二)规范妇幼系统保健保偿管理工作,完善有关科室的设施装备;
  (三)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人群的保健意识;
  (四)认真做好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疾病或死亡调查;
  (五)做好业务档案、资料统计,定期分析与评价,正确及时上报。

第三章 保健保偿责任与程序

  第九条 责任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责任
  1、促使孕妇妊娠正常发展,预防妊娠并发症,达到住院优质接生;
  2、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
  3、加强产后访视,促使安全度过产褥期;
  4、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
  (二)婴幼儿保健保偿责任
  1、指导科学育儿,提高婴幼儿家长保健知识水平,促使婴幼儿健康生长发育,降低婴幼儿“三病”(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发生率和死亡率;
  2、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提高儿保门诊质量,做到“三病”早发现、早治疗,进行针对性指导,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质量;
  3、开展家庭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监护。

  第十条 程序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程序
  1、孕期按《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产前检查
  (1)孕早期保健:怀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初查、接受指导;
  (2)孕中期保健:按常规定期产前检查、胎儿大畸形(指脑膨出、无脑儿、脊柱裂、脑积水)筛查、胎儿监护,做好高危孕妇管理,指导孕期卫生、营养;
  (3)孕晚期保健:加强孕妇家庭自我监护和指导,积极预防孕期并发症,发现高危情况,及时转上级医院处理。
  2、产后访视
  (1)初访:产妇出院后3-7天内;
  (2)二访:产妇出院后14-16天;
  (3)满月访:婴儿出生后28-30天;
  (4)产后42天到分娩医院进行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二)儿童保健保偿程序
  1、对0-3岁婴幼儿实施10次(出生28天至一岁进行6次,2岁至3岁每年两次)体格检查,并进行系统保健评估;
  2、指导科学喂养,实行生长发育监测,发现异常及时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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