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助互利的原则
开展妇幼保健保偿服务是利国利民的好事,需要引导广大妇女儿童给予少量健康投入,使母婴获得系统优质保健服务。对保健保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疾病和死亡,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第四条 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孕妇、婴幼儿按规定办理参加保健保偿手续并交纳保偿费;
2、自觉接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有关妇幼系统保健管理和指导;
3、按妇幼保健常规管理的程序,按期自觉接受检查与指导。
(二)权利
1、按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流程,定期得到检查、指导、矫治服务;
2、在保健保偿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3、经定期检查、指导、矫治后,仍发生保健保偿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经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组鉴定确认,按保健保偿合同领取一次性补偿费;
4、对实施妇幼保健保偿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保健保偿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级管理
(一)设立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区府办、区妇联、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初保办、妇幼保健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所)。
(二)设立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小组,由二、三级医疗机构内中级以上职称的产、儿科医师组成。
第六条 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
(二)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有关材料和表册的统一印制;
(三)制定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考核及效果评价;
(四)协调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保健保偿技术鉴定;
(六)定期向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区卫生局报告工作;
(七)负责保健保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小组职责
负责对保健保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疾病或死亡原因的调查,并作出技术鉴定。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