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两文件的通知
(金府〔200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金府[2006]25号)和《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府[2006]35号)两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
将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对区属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修改
1、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点;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使用比例
1、镇(金山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镇(金山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5%、2%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