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震局: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
为确保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分级落实,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
(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二)负责《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定的甲类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和审批。
(三)受中国地震局委派负责对跨省(市)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四)负责对省内国家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委派相关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