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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法制办《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法制办《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法制办《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的意见》(嘉府法2005第3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的意见
(嘉府法〔2005〕第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须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二、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听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专家的意见。
  三、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报请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在报请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时,起草部门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报请审核的请示;
  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4、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5、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五、由区政府办公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文字审核。
  六、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
  七、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法制办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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